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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29 00:00
(2024年10月23日市慈善总会三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)
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慈善帮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,鼓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慈善活动,建立“慈善一日捐”互助关爱机制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关爱对象为参与2024年“慈善一日捐”活动且捐款数额达50元以上的人员。
第三条 互助关爱期限为一年,即自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。
第四条 依据关爱对象病情(意外)实际情况,结合捐赠数额,经评估后,按照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实施慈善互助关爱。
第五条 关爱互助条件:
1.参加对象本人身体遭遇意外伤害,且住院治疗的;
2.参加对象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用的(包括恶性肿瘤、白血病、需透析治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、经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急性胰腺炎、失代偿期肝硬化或肝衰竭、重症肌无力,需手术治疗的及其他重大疾病等)。
第六条 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不享受互助关爱。
第七条 市慈善总会成立“慈善一日捐”互助关爱评估小组,具体负责对申报对象的审核评估。
第八条 慈善互助关爱项目由市慈善总会设立资金专户,实行专帐管理,专款专用。
第九条 申报程序:
1.申请对象填写《“慈善一日捐”互助关爱资金申请表》,同时提供身份证、银行卡、住院结算单、出院记录等材料。
2.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村(社区)审核后,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,送市慈善总会。
3.经市慈善总会评估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审核后,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发放关爱补助金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2024年10月29日